摘要:研究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离不开对其司法运作的了解和剖析,普通法的本质和生命就在于法官对法律的创造。本文通过对《司法过程的性质》这部讲演集的多层次的梳理以及宏观和微观层面的评价,展示了卡多佐作为一代大法官和法学家的法律情怀和司法艺术,使我们对普通法世界的法律以及司法运行的理解有一个全新的视角并对中国未来的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有所启迪。关键词:法律和司法观;法官造法;法律实用主义;法律社会学
重要性;而现代法哲学则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法律,并且在实在法中不断寻求能演绎出公正、理想的因素,即实在法的不朽理念。[14]如果说卡多佐内心中还承认法律应有其价值诉求(这一点都不为过),但是他已抛弃了虚幻和抽象,同时,他又不同于分析法学过分强调定义在语词上的精确性,他的法律价值观是建立在“目标和功能”的基础之上。法律与正义在更深刻也更精致的实体——目的——上的更深层面的和谐的强调才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由此,作为法律实践者的法官就有义务在他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的戒律之间保持平衡。在这里卡多佐不经意间似乎点出了“法律的理性、价值取向对于法律效力的重要性”这一更深刻的主题(这里不再详论)。
简言之,就是从“生活”本身获取。社会福利和需求成为根本的评价标准。毫无疑问,这种注重实用的法律思想使卡多佐站在了时代的前列,并被列为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当然卡多佐并未狭隘地只看到时代的先锋思想,他深厚的学术背景使其对其他学派如自然法学派、形式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极端的现实主义法学有着深刻的理解,并加以批判地继承而不偏颇。尤其是他还特别关注大陆法系法学发展,发掘其优点,并通过将两法系相比较,找到区别和联系,以论证自己的观点。
经济因素的法官和律师,才能够适当地履行其职责” [26].如同本书译者苏力所言“该书篇幅不长,语言简洁,但是其视野开阔、含义深邃”[27].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的灰尘并未掩盖其光辉,当代之人仍能捕捉到智慧的灵光为自身所借鉴。法系、制度之不同也丝毫不能减弱其理论的影响力,其思想的火花对有着博大精深传统的中国又何尝不是启迪,从而照亮当代中国的法制进程。研究卡多佐法律思想、理论及其贡献的学者,有的发现了他重实用、功利,而另一些认为他追求法的道德性,偶尔还至善至美,有理想主义倾向。 [28]无论怎样,就如同其传记作者所言“卡多佐为法律而生,法律也是他成名。”[29] 通过对体现其核心法律思想的此书的解读和拷问,希望对促进中国法律文明的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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