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生态化
一、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生态化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生态化的内涵
生态化的定义繁多,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或定义,以下是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释义:
从综合性角度而言,学者们认为所谓生态化是指将生态学原则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中,用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观点去思考和认识问题,并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可能性,最优地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
从学术研究和大众传媒使用&ldqu;生态化&rdqu;的语境分析,学者将&ldqu;生态化&rdqu;定义为,是将生态学原理运用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旨在倡导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从哲学方法论的角度来看,&ldqu;生态化&rdqu;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方法,即&ldqu;生态地和整体地看待世界和生命、看待人的存在和世界的存在‐‐并整体地和生态地去生存的思维视野、思想境界、价值取向和行动原则。&rdqu;而根据人类历史发展的动态过程,认为也可将&ldqu;生态化&rdqu;理解为&ldqu;自然、经济、社会和人类之间的平衡相依、协调发展的状态和过程。&rdqu;即是指一事物的存在与它事物之间的平衡,一事物的发展与它事物的协调,不因为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影响和破坏它事物的存在与发展。它表示的是自然、经济、社会和人类之间的平衡相依、协调发展的一个状态和过程。
从社会意识的角度,有学者这样解释:生态化意识是人类以对包括自己在内的自然中的一切生物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成果为基础而形成的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取向,是人们为了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对自身行为自觉地按照生态发展的规律来规范其活动的观念或意识。
尽管各学者对生态化的认识不同,但其核心概念基本相同,可将&ldqu;生态化&rdqu;总结为,是指用生态学的原理来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从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本文采用第一种说法,即&ldqu;生态化&rdqu;是指将生态学原则和原理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内,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去司考和认识经济、社会、文化问题,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生态化萌芽于环境法领域,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作为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对其进行生态化的改造。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目的和任务,依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具有重大意义和起重要作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在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中,且必须是环境保护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ldqu;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生态化&rdqu;的概念是由&ldqu;生态化&rdqu;的概念衍生而来,是生态化理念向法律制度领域的延伸。&ldqu;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生态化&rdqu;是指,把生态学原理和原则贯穿于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对现行环境行政法律制度按其是否符合并尊重环境保护客观要求的准则,进行生态化调整、改进和创新,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生态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以最优地处理人与自然关系。
(二)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生态化的意义
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生态化始终坚持以生态规律来规范人类的实践活动,因此,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生态化是人类客服生态危机、有效解决生态问题的制度保障。生态化的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在客观上为科学执政提供了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式,有利于极大地提高国家的执政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生态化的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必然体现了人类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生态趋势和要求。
二、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生态化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生态规律原则
生态规律是生态系统内部构成诸要素的内在必然联系,要研究的是生物特别是人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规律,要深入认识地球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的运行机制。按照生态规律进行管理,是体现生态化环境管理的科学性的基本原则,也是生态化管理能否取得实际效益的根本保证。整体性规律是生态系统中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人类正面临着严峻的全球性挑战,生态环境遭受到一系列的损害。局部的行动已经不能彻底扭转严峻的环境形势,迫切要求以整体性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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