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当下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各种意见、方案中,对《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称谓、价值、原则、制度等的认识很不一致、不明确,如一些学者提到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当对国家的环境政策予以宣示,但为何要宣示及宣示什么等却不甚明了。本文力图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对环境保护法修改中涉及的称谓、价值、原则、制度等进行研究,以期引致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一、
(二)《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原则
原则既是法的要素,也是政策的直观形式。因为,从法的构成要素看,法由概念、原则、 法律 规范和技术性规范等构成。但从公共政策角度看,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公共政策的精神,具有精神的气质,所以法律原则同时具有法的要素和公共政策的性质。法的适用力求统一,因此对法律适用来说,法律明文优于法律精神、不得偏离法律的明文成为公认的原则,政策执行则强调精神优于条文、实质重于形式。《环境政策基本法》主要体现国家环境公共政策,所以《环境政策基本法》的法律原则重在法律精神的宣示,在一定价值基础上对环境法(广义)立法、执法、司法具有定向指导意义。如果说《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原则重在精神气质的宣扬,那么,其具体制度是原则精神气质的体现,是贯彻原则的基本对策安排,居于法律制度之上,是法律价值与法律制度之间的链接。
我们认为,我国《环境政策基本法》应当至少具有的法律原则是: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综合防治原则、环境责任社会化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
1、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环境问题也是伴随人类的 经济 活动而产生的,而且在国家环境公共政策的选择和制定中必须是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综合,保护环境与 发展 经济也不总是能够协调的。笔者也赞同“协调发展原则”,对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并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同步持有憧憬,但是,如果不能协调将如何选择?在经济强势力量(政府、 企业 的利益强势)面前如何能抵挡得住?环境政策基本法是我们对保护环境的基本态度,是在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选择安排。如果我们把“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作为《环境政策基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就会向政府、事业、企业和人民宣示: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兼顾两者利益,如果不能兼顾,那么环境保护优先,这是公共环境利益的底线。如果我们在《环境政策基本法》中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那么短视的经济利益必然会战胜长远的环境利益。我国历经的环境保护 历史 、近年来频发的“突发性环境事件(灾害)”无误的告诉了我们“兼顾”的厄运。保护环境是环境法的使命,但它也不会与国家经济政策法律相悖。环境保护优先作为《环境政策基本法》的原则,可以使政府的一切经济决策服从于公共环境利益,有利于强化环境执法、司法,有利于环境保护任务的实现。
2、综合防治原则
综合防治原则,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环境质量的恶化,而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予以积极治理,使其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该原则是对国内外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经验教训的 科学 总结 ,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提出来的,其核心在于“防”。
综合防治原则在我国逐步认识到并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经历了一个过程。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就已提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1982年8月召开了全国 工业 系统防治污染经验交流会议之后,1983年2月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强调“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这些体现了综合防治理念的环境保护思想后来被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综合防治原则是对环境问题特点的深刻认识,是对防治环境污染问题基本方法、基本措施的高度概括,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它明确了防与治的辨证关系,是先进的环境保护战略和科学的环境管理思想的体现;②它是针对环境问题特点而提出的防治环境问题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措施;③它集中了当代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思想的精华,使环境保护战略、环境管理思想更加全面、完整和科学;④它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指导原则;⑤它明确了科学不确定性与环境保护实际行动的关系,是当代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 [1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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