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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未实际设立后的案件处理问题初探

「内容提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相应的债权登记、确权诉讼是海事诉讼所特有的程序。当海事法院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后,有关的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并提起相应的确权诉讼,但申请人没有按要求实际设立基金,此时,相关案件的审理程序及诉讼费用应如何处理?在目前缺乏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其处理宜以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原则,并兼顾效率与公平。 第一种方案,由法院直接另立普通第一审案件的案号继续审理,等于由审判权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有强迫起诉、剥夺原告对受诉法院的选择权之嫌,限制了原告对其诉权的自主行使,显然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相反,若适用第二种方案,则能恰当地处理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体现对原告行使诉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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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未实际设立后的案件处理问题初探

「内容提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相应的债权登记、确权诉讼是海事诉讼所特有的程序。当海事法院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后,有关的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并提起相应的确权诉讼,但申请人没有按要求实际设立基金,此时,相关案件的审理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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