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提要:农民工权益的保障,离不开用工单位的自觉、政府的监督、 法律 法规的健全与落实,以及 社会 力量的支持等四个方面构成的外部环境。但是,在实践中,法的合法性主张与事实有效性之间存在着张力,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其目标、利益与责任上存在矛盾和冲突,有效的社会力量缺失。结果是,各系统之间的关系存在严重断裂。本文主张从地方政府真正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入手,在四个子系统之间构建良性的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促进农民工的市民化。
关 键 词 农民工 权益 外部环境
Abstrat: The prtetin 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f peasant rkers depends largely n the uter irustanes. In this apprah the fus is ainly n self-knledge f the eplyer, the supervisin f the gvernent, the integrity and fulfillent f the la and the supprt f the sial per. Hever , in pratie, tensins develp. First, tensins exist beteen the legitiate allegatins and thEir validity. Send, the lal gvernent and its persnnel annt fully realize stated gals and respnsibilities. Finally, effetive sial pers are als absent. As a result f these tensins, a leavage is prdued beteen the sub-systes. It is reended that the gvernent prte the idea f ruling fr the peple, nstrut a benign inter-relatinship f the fur sub-systes and turn peasant-rkers int itizens.
Key rds: Peasant-rkers;Rights and Interests;uter irustane
中国 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群体虽然数量庞大,但因其合法正当权益普遍性地受到侵害而被公认为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在 政治 参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 教育 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甚至身心健康都普遍性地受到侵害。无庸置疑,农民工的权益缺失 问题 还表现出严重化的趋势。本文试图在构造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外部环境的AGIL模型基础之上,对制度、地方政府和社会道德之间关系进行初步的社会学考察。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外部环境
对于农民工在权益方面的原因探讨,学者们以往多从社会原因和农民工个人原因方面进行 分析 。从社会原因看,主要归结为:户籍等身份制度方面的限制,这一系列制度把农民工排斥在平等的社会地位之外;我国劳动力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农民工处于买方市场,缺乏维权的资本;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体制本身存在弊端;行政系统执行不力,体现为有关劳动监察、公安、城管、工商等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社会保障救助系统不完备等。从农民工自身看,主要是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维权意识淡泊,缺乏自己的组织等。这样的探讨看似全面,实则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我们认为,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实际上是一项社会行动——不管是个体或集体的维权行动还是政府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制保障。从这个视角看,它必然是在一个具体的环境下(也可视为一个特定系统下)开展并发挥作用的。因而,效果的好坏,取决于行动的外部环境是否和谐,环境的各部分或行动主体能否协同合作地发挥作用。
为了便于对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分析,我们借用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帕森斯根据对社会系统的“四分法”,建立了AGIL功能分析框架,强调系统的“必要条件”问题。他认为一个功能整体只有满足了四个需求,才能发挥其功能、维持整体的协调与稳定。这四项最基本的需求为:对环境的适应(A)、从环境中获取目标的取向(G)、将系统整合为一个整体(I),以及对功能模式的维持(L)。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外部环境也可以看做是一个基础单元的功能整体,其良性运行和 发展 离不开四个子部分功能的有效运作、相互协调和动态推进。我们构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外部环境AGIL模型(见下图)并进行讨论,避免从宏大社会结构与制度因素和微观农民工个体素质入手,实际上是要将该问题放到一个多重的“关系”之中进行考察。
在此行动系统中,用工单位的主要任务是生产商品、提供服务,其利益目标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同时,必须维护内部人力资源的稳定和促使人力资本的提升。用工单位的存在是农民工问题出现的前提条件,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依存又存在张力,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既可以提高单位的生产效率,又能保障社会系统的稳定。所以用工单位的功能需求是对维权环境的适应。政府的职责是制定法律、法规,行使劳动行政管理权,担当“仲裁者”,规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的行为,并排除其对劳动者正当合法权益的侵害,创造有利于社会发展、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权利均衡发展的环境。所以政府是维权目标的决策和实施者。法律、法规是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手段,承担着协调不同群体的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利益,促进各种社会力量整合的功能。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依赖于法度合理、执法公正和民众懂法;社会力量包括社会道德的建构和社会组织的支持。社会道德的任务是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的行为规范,它承担着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社会伦理环境的建构和维护功能。社会组织有NG组织、工会组织等,作用在于为农民工权益保障提供社会支持。
农民工权益要得到切实的保障,离不开上述四个子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行动系统的存在和维持要满足这四部分的功能需求,即用人单位对维权环境的适应、地方政府对公共目标的达鹄、法律法规对社会各种力量的整合和社会道德对社会伦理环境的维模(媒体舆论在这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这四个子系统之间的互动是否正常,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和稳定。这其中存在着6对关系,即政府与用人单位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社会力量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规范与反规范关系、政府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制定与落实关系、政府与社会道德之间的维护与引导关系、法律法规与社会道德的相互补充关系(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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