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违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案行政处罚的分析与讨论
1 案例资料 案情经过
2014年7月11日,苏州高新区卫生监督所接市民王先生来电投诉,反映高新区某诊所没有相关资质为其女友开展人流手术。2014年7月15日下午,王先生和其女友王某某前往苏州高新区卫生监督所协助调查,讲述了事情经过并提供了相关诊疗资料。2014年7月17日下午,卫生监督员前往该诊所进行突击检查,虽然现场未发现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所需的相关手术器械,但在妇科门诊医师桌上摆放的门诊日志内4月27日、28日、29日均记录有&ldqu;王某某&rdqu;的就诊信息,同时,在该诊所收费系统内查到&ldqu;王某某&rdqu;截止到检查当日共有三次缴费记录:第一次4月27日5760元,第二次4月28日351元,第三次4月29日351元。在4月27日的收费明细里,有手术费2880元的收款项目。通过进一步调查,该诊所负责人吴某承认4月27日为患者王某某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共收取费用2880元。经核实,该诊所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外科、妇科专业,不能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发现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初步认定该诊所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事实,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进一步调查取证。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已于2014年9月05日结案。
1.2 证据材料
2014年7月15日患者王某某提供的在该诊所就诊的相关材料和检验报告:4月27日小便HG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一份,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复印件一份,27日至29日治疗期间7张现金收讫收费清单复印件一份,该诊所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和5月1日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就诊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彩超检查报告复印件一份,以及对&ldqu;王某某&rdqu;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② 2014年7月17日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现在检查笔录,对该诊所负责人吴某和妇科医师付某的询问笔录,该诊所收费系统&ldqu;王某某&rdqu;就诊收费信息查询结果照片2张和妇科门诊日志登记取证照片1张。
③ 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管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情况说明整改报告一份。
1.3处罚依据和内容
苏州高新区某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能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诊所负责人吴某和本文由论文联盟.Ll.收集整理妇科医师付某的询问笔录承认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事实,经监督员合议,认定该诊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后已主动将相关费用全额退还给了患者,没有违法所得,苏州高新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该诊所作出&ldqu;警告并处罚款10200元&rdqu; 的行政处罚。
2案件分析
2.1 证据的收集
接到市民王先生的投诉后,苏州高新区卫生监督所分管领导及负责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督员都非常重视,经过多次与王先生电话联系和沟通,终于说服其至监督所协助调查,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执法人员在对该诊所突击检查时,现场并未发现有就诊患者、专门的手术室和手术器械、终止妊娠手术相关处方、手术同意书等证据,但在妇科门诊的门诊日志内有&ldqu;王某某&rdqu;的就诊信息,同时,在该诊所收费系统内查到有&ldqu;王某某&rdqu;缴费记录和收费明细。
面对执法人员手中的&ldqu;王某某&rdqu; 在该诊所就诊的相关材料和检验报告,诊所负责人吴某和妇科医师付某均承认了曾为患者&ldqu;王某某&rdqu;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事实,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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