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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上)——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

内容 提要:卡尔•施米特(arl Shitt)真正的思考角色,与其说是一个 政治 思想家,毋宁说是一个 法律 教义学家。在其 理论 体系里最具有标识性意义的非常状态、主权和决断这三个概念中,既有挥之不去的规范主义的传统刻痕,又有所谓“决断主义”的野性取向,而其思想与 方法 ,则无不飘忽着与传统神学具有“结构同一性”的投影,这乃是由他的 “(法学)概念的 社会 学”,尤其是所谓的“精神史的”(gEistesgeshihtlih)方法所决定的,而其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建构一种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

关键词:施米特、非常状态、主权、决断、神学、精神史的方法


一、引 言:若干有意的交待

施米特(arl Shitt)是二十世纪最有 影响 力的政治和法律理论家之一,这一点正被广泛接受。他在《宪法理论》(Verfassungslehre)一书中所建构的理论体系,甚至被认为是20世纪世界上“唯一的体系性宪法理论”。[1]然而,众所周知,由于他在二战期间和纳粹政权之间曾有牵扯不断的关系,使得其形象和学说更饱受争议。但凭心而论,如果仅仅只抓住施米特的生活经历来对其思想进行批判,那么这种做法 自然 是有失偏颇的,正如我们不能把海德格尔(HEIdegger)的思想成就和他的生活经历混为一谈那样,对于施米特,我们也不能陷入一种简单的意识形态的批判。

在对施米特思想的解读中,西方学术界大致有两种立场:一种认为施米特思想的核心要素是其宗教的、甚至是神学的意涵;另一种则认为施米特最具原创性和最有力的观点是建立在法律—政治要素之上的。[2]本文认为,尽管施米特思考的核心仍然是政治法律 问题 ,但这种思考却带上了鲜明的神学烙印。或者说,他的思想是近代以来随着世界的祛魅,人因远离上帝而缺乏绝对正当性根基的一种阵痛表现,也正是因此,它仍然和神学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从他的一篇重要文章《政治的神学》的标题中就可以看出明显的端倪。有论者甚至认为:“严格说来,施米特的所有政治论著和法学论著都带有神学痕迹,所以他自称‘法学的神学家’。”[3]

其实,不单是施米特的思想与神学有关联,即使是他在《政治的神学》中所尖锐批判的对象——纯粹法学(pure thery f the la),在形式上也和十九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自然神论有着惊人的暗通妙合之处。这正如施米特本人所言:“ 现代 国家学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学概念,这不仅由于它们在 历史 发展 中从神学转移到国家理论,……而且也是因为它们的系统结构。”[4]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施米特和纯粹法学在政治和法律观点上的分歧就体现在他们关于政治的神学意象的差异之中。也正因如此,揭示施米特思想与神学之间的关联,就变得殊为重要。

国内学术界当下对施米特的 研究 ,主要集中在部分政治学者之间,[5] 而鲜有法学角度的透视,甚至没有引起法学界的充分关注。这种情景,大致与上世纪70年代之前日本学术界对施氏研究的理论状况相同。[6] 其实,作为一个成就了所谓“政治宪法学”体系的学者,施米特固然拥有令政治学感兴趣的思想,但其真正的思考角色,与其说是一个政治思想家,毋宁说是一个法律教义学家。诚如日本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施米特与其说是政治学者、思想史学家,倒不如说首先是法律教义学者,其特长在于法教义学的体系化,政治学性质、思想史性质的研究,仅仅只是出于这种目的的预备性的作业或曰部署而已┉┉”[7] 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就思想史的背景而言,施米特与他的论敌——同 时代 的纯粹法学代表人凯尔森一样,都处在拉班德、耶利内克之后的、19—20世纪德国所谓“国法学”的思想史脉络之中。[8] 有鉴于此,自上世纪70年代以降,尤其是施米特的《宪法理论》自1972年在日本被翻译刊行之后,[9] 施米特的研究就逐渐受到了日本法学界的重视。

本文较深远的动机之一,也是在为打破我国当下施米特研究之局限,还施米特思想之全貌,尤其是在为突显施氏作为法学家的本来面目方面,力图做一次初步的尝试,但基于 目前 有限的能力与资料,更直接的意图则是通过 分析 施米特宪法学中的非常状态、主权和决断这三个最具有标识意义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重要概念,来透视其思想与传统神学之间的“结构同一性”,揭示近代主权概念确立之后人类关于绝对正当性根基的迷思与困窘,并同时比较施米特政治宪法学与纯粹法学之间的差异,以把握施氏方法的特质。而为了这个直接的意图,笔者在本文中拟将暂且撇开施氏的晚成之作《宪法理论》(1928年)一书,而主要追溯到其前期的《政治的神学》(1922年)这篇文章中进行回转意义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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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神论的政治宪法学(上)——对施米特的解读之一

内容 提要:卡尔施米特(arl Shitt)真正的思考角色,与其说是一个 政治 思想家,毋宁说是一个 法律 教义学家。在其 理论 体系里最具有标识性意义的非常状态、主权和决断这三个概念中,既有挥之不去的规范主义的传统刻痕,又有所谓“决断主义”的野性取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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