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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

原文作者:田立会,张鲁

  环保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2012年9月28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了东营市环保局诉吴某、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重大恶意倾倒化工废水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这是全国第二例、山东省第一例由环境保护机关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全国诉讼标的最大的由环保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2011年7月29日,淄博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与吴某共同协商将13车260吨化工废水分批次运往东营市东营区与垦利县交界处倾倒,造成该处地表水体严重污染,刺鼻的气味严重影响了附近村民的生活,环境信访案件急剧上升。
   东营市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安排执法人员对周边居民、企业开展走访调查,仔细查找有用线索,抓获倾倒人员及车辆,并在采取投撒双氧水去除异味、再使用石灰对其中的重金属进行沉降、防止污染损害扩大的同时,委托环境保护部唯一的国家级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环境保护部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对倾倒的化工废水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该场地的地表水、底泥受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污染较为严重,污染物种类多,部分污染物属于有害有毒物质。六氯苯、砷、汞、锰等污染物浓度不同程度地超过了有关标准限值(汞超标4.8倍,砷超标0.8倍,铬超标4759倍,锰超标1189倍,磷超标89.5倍,锌超标12.8倍),对该场地及周围人群、生态环境构成威胁,存在污染地表更大范围以及污染地下水的风险,另外也会对该土地的日后利用造成影响,应及时整治修复。经评估,治理修复费用总计742万余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本案鉴定结论表明,污染场地地表水与吴某驾驶的槽罐车的残留废水具有强同源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案工业废水的处置,吴某在未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并且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两者共同协商,外运工业废水,倾倒至涉案场地,造成严重污染,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理应对污染导致的后果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淄博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与吴某实施的污染行为,导致多达66亩土地的地表水和底泥受到严重污染,工业废水散发出的气味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于情不通、于法不容。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为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值得提倡。依法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亦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
   2012年12月16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淄博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共同赔偿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
   该判决引起了各方热议,很多人认为此次环保机关走进环保法庭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当前“环境违法成本过低”找到一条新的解决途径。
   淄博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郎丰林表示:“对于赔偿金额问题,计算方式是与造成的污染情况密切相关的,和企业大小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对象是小企业,这种巨额处罚就是‘致命’的,也许会为社会除去一个‘毒瘤’;而如果是大企业,那七百多万也不是一个小数目,足以让企业记住并真正整改,让他们不敢轻易违法。”郎丰林认为,这件事不论对于环保机关还是企业来说,都有很好的警示和指导作用。[论文网]
   环保法庭审理的首起公益诉讼案
  这是山东省首家环保法庭审理的第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的一起案件。无论从被告的悔改态度,当事人的赔偿程度,还是从受损害民众的满意度来看,该案的审理都“堪称完美”。这起环保公益诉讼案的顺利审判就是基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山东全省范围内首家设立的环保法庭,杨秀梅是环保法庭的首任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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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

原文作者:田立会,张鲁 环保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2012年9月28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了东营市环保局诉吴某、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重大恶意倾倒化工废水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这是全国第二例、山东省第一例由环境保护机关提起的环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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