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爱论文|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论文|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科论文|工科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格式论文
就爱论文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论文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论文  劳动保障论文  商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法理学论文   
请客劝酒中毒谁担责
案情
周某和邓某是高中时期的同学,邓某在上海做事, 同学之间十多年来未见面。今年“五一”期间,邓某回家探亲,随同而来的还有邓某大学时的同学潭某。周某知情后,设宴款待邓某和潭某。酒过三巡,周、邓、潭均有醉意。潭某说酒量有限,自己不能再喝了。但周某非常盛情地说:“你是远客,今天不能让老同学扫兴,要喝个痛快,一醉方休。”潭某见周某这样说,盛情难却,只好继续喝酒。席间,潭某突然晕倒在地,周、邓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花费医疗费1285元。潭某出院后,觉得自己委屈,即找到周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周某则说:“我好意请你吃饭,怎么要我承担医疗费?是你自己身体不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潭某将周某告上法庭。
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没有伤害潭某的故意,周某无过错,不应承担潭某的医疗费,应由潭某自负。理由是周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时,多劝客人饮酒是传统习俗。潭某因醉酒中毒致伤与周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造成潭某的伤害完全是潭某自己没有把握好分寸,自身身体不行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盛情待客,虽劝潭某超量喝酒,但对造成潭某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潭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造成自己中毒受伤,潭某也不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由周某承担40%的医疗费,由潭某自负60%的医疗费比较合理。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宴请待客时,都喜欢劝酒。有的人是希望让别人多喝,看别人出洋相,特别是对酒量比自己小的女性更是百般“刁难”,逼其就范;有的人是为了真心待客,惟恐怠慢了客人,怕客人说自己小气,所以舍命陪君子;还有的完全是为了赌酒、斗酒等等。 一旦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那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逼酒的故意。对第一、三种情况,一般应认定具有逼酒的故意,即当事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而希望其发生醉酒(即酒精中毒),或者对其发生醉酒采取放任的态度,对此,当事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对第二种情况,一般应认定没有逼酒的故意,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民事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比较合理合法的。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王根生 刘四根
邮政编码331600
电话 0796——3561025

未完...点击下方链接下载完整文档

请客劝酒中毒谁担责

案情 周某和邓某是高中时期的同学,邓某在上海做事, 同学之间十多年来未见面。今年“五一”期间,邓某回家探亲,随同而来的还有邓某大学时的同学潭某。周某知情后,设宴款待邓某和潭某。酒过三巡,周、邓、潭均有醉意。潭某说酒量有限,自己不能再喝了。但周
  • 上一篇:论民法中的无权处分
  • 下一篇:农村青少年犯罪:社会无法承受之痛
  • 单位行贿罪
    方星海:QFII在A股进出短频快 不
    诉讼分哪几种?
    简论各民族共创中华法律文明
    试论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解决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比较研究
    本案中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论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构
    非法占有国税 管理员被判刑
    浅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
    债权让与契约书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试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探讨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20 © 就爱论文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所有内容均由SPider自动索引,如有侵权请联系QQ:2486851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