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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理追收土地出让金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 问题 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以清理欠缴土地出让金为重点之一的专项行动。该项活动开展以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原告以追收土地出让金为诉讼标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因欠费情况不同、案件事实的差别,不少案件因欠费金额的确定争议较大,从而为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尤其是改变建筑容积率而引发的追收土地出让金的个案更属于新类型案件,在 法律 适用上存在很多分歧。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好这类案件,我们有必要对以下问题进行 研究 。

  一、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以追收土地出让金为诉讼标的案件的性质

  在审判实践中,对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为原告、以开发商及其所属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案件的性质确定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类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走行政裁决之路,该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其理由是国有土地管理部门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任,国有土地的转让,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特点,转让行为是否成立,最终要以土地权属登记为生效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类争议属于行政诉讼,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的案件应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并按照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实体判决。第三种意见认为该类争议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对于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案件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原则作出实体处理。

  要弄清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国有土地转让进行深入剖析。作为房地产开发 企业 ,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开发,极终目的是以赢利、获得商业利润为目的。根据法律的授权,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负有经营管理的职责,当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招、拍、挂”等市场运作的形式,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出让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国有土地时,对于参加竞买国有土地的受让人而言,在土地转让活动中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而仅仅具有普通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身份。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已全部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决定了在《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双方主体的平等性。因此,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为原告、以开发商及其所属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案件的性质应当是普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地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立案。为了保全国有资产,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可以根据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诉前、诉讼保全申请,充分运用查封、扣押、划拨、变买等司法强制措施,查封房地产企业和开发商的银行帐户,扣押财产,保证欠缴土地出让金能及时全额回收。

  二、追收土地出让金案件的两种不同类型

  从不同法院已受理的以追收土地出让金为诉讼标的案件来看,该类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后,虽未改变合同约定的宗地用途,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房地产开发,但未按合同的约定足额缴清出让金,有的房地产企业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还向土地管理部门书立了欠据。对于这类案件,事实清楚,处理意见也是相当明确的,应当依据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的约定判决受让人全额缴齐所欠土地出让金。第二类是房地产商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后,变更合同的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是增大容积率,增大建筑面积,在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按规定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对这类案件的审理,由于涉及到容积率与地价之间关系的专业知识,而标准容积率的确定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各省、地、市 经济 发展 水平的不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不同,也不可能有固定的容积率标准,因而改变容积率对地价的 影响 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学术界因容积率变动 计算 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也有多种意见,因此,该类案件审理难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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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理追收土地出让金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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