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Internatinal La)作为西方国际体系的产物,伴随列强的坚船利炮传入东亚。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就开始让人零星地翻译国际法(国际习惯),此后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系统地将国际法翻译成中文。日本开始是从中国学习国际法和国际习惯的,但随着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文明开化、脱亚入欧政策的实施,中国反过来得从日本学习国际法。虽然相互学习,但由于近代以来两国走上不同的道路,形成了不同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最终导致两国对国际法的理解产生了许多差异。由于学识所限,这里我主要根据日本国际法学会编纂的《国际法辞典》和能找到的几本日文原版《国际法》教材,对照我国目前流行的各种不同版本的《国际法》,对中日之间《国际法》的一些异同点,做一些例举性的说明,以促进中日国际法学的比较研究。
主编的《国际公法学》 在每一章后面都重点阐述了中国在这一领域的观点和具体实践。至于其他学术专著的体系安排,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我国一些民商事法律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活动按“对等原则”办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等。“对等原则”实际上就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一些部门法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大量双边条约如司法协助、引渡、领事条约中,都吸收了若干国际习惯法规则。对于近年来在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新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中国都表示尊重、遵守。长期以来,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国际习惯持肯定态度,违背国际习惯的行为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限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倾向,如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公约》等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学界对于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的学说,结合我国的最新实践,个人的主体资格越来越明显。个人和法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关系中来,个人直接享受权利(如欧洲人权公约)与承担义务(如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其判决体现出的原则)的实例也已不少,这说明国际法的发展已使得个人在每一个方面都侵蚀着传统的国际法主体理论,这是国际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对国际法的一项重要贡献,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坚决反对干涉别国内政,所谓不干涉内政( nn-interventin in Desti),就是指彼此独立的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如何界定内政这一概念。国际法一般援引《联合国宪章》的说法,即内政是指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这一界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对贯彻这一原则带来极大的不便。其实,内政和主权是一对实同而名异的概念,凡涉及一国主权的事务,都应该是该国的内政,相反对主权的滥用或严重损害他国主权的行为就被排斥在内政以外。另外根据只有国家本身才能对自己的主权做出限制的原则,通过国家协议或同意而自行限制的主权部分也不能再作为内政。总之,与主权平等原则相似,不干涉内政原则贯彻过之则有损各类国际机制的运营和国际法的权威,不及则会损害弱势国家的主权,促长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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