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由贸易与健康安全同为人类福祉所系,多边贸易体制中包含了对人类健康安全问题的关注。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中的健康例外条款相比,乌拉圭回合诞生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在T争端解决机制的协助下更为合理地平衡了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有关的争端解决实践表明,在某些方面,贸易与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维护成员方公共卫生安全主权的方向上倾斜。
滥用或非法适用。”[13]
措施,应以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 risk assessent) 为基础[26].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协调”(harnizatin)原则,即除非协议另有规定,SPS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这些规定的具体含义及其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将在下文中结合有关案例进行详细评析。
的评估如果要符合第5条第1款的要求,那末该风险的程度应该有一个“门槛”(threshld)的要求,或者说一个量化的要求。[39] 换句话说,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体现出一定量级的(agnitude)风险的存在。[40]上诉机构则认为《SPS协议》中并未包含此种要求。按照上诉机构的解释,成员方只须评估出一种风险,无论此种风险是多末的小,也不论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关卫生措施与风险评估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关系,成员方即为履行了风险评估的义务。[41]
产品进口案的分析似乎表明,《SPS协议》中的预防原则作为实施措施一方的一项抗辩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T, Understanding the rld Trade rganizatin Agreeent n Sanitary and Phytsanitary 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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